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 赖账未成被判共同偿还

2013/1/14 13:46:2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2012年3月,赵某向耿黄要钱未果,心生疑虑,为防意外及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耿黄、杨姬共同偿还借款。该案中杨姬提供不出能够证明耿黄向赵某借款时存在约定属耿黄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借钱时花言巧语,赖债时花招用尽。一对70后夫妻虽年龄不大,可损人利己的歪点子不少。丈夫向朋友借钱时夫妻俩正常生活,朋友索债后夫妻感情突然“破裂”协议离婚,蹊跷的时间点让人生疑。但法律是公正的,这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近日,阜阳中院终审判决,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阜南县鹿城镇39岁的耿黄与35的杨姬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2月13日,作为丈夫的耿黄向朋友赵某提出借钱应急,表态很快就能还上。赵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提出16万元现金借给耿黄使用,耿黄出具借条。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

  2012年3月,赵某向耿黄要钱未果,心生疑虑,为防意外及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耿黄、杨姬共同偿还借款。案件诉讼期间的4月25日,耿黄、杨姬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一审法院经对案件公开审理,认为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遂判决被告耿黄、杨姬偿还原告赵某借款16万元。

  杨姬不服一审判决,以耿黄借款系为他人垫付利息而向赵某借款,不应作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债务。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耿黄向赵某借款有借条证明。赵某要求耿黄、杨姬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财产有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能以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债务。该案中杨姬提供不出能够证明耿黄向赵某借款时存在约定属耿黄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