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份,林凯中专毕业后进入市区某企业工作。在工作期间,他认识了同事王小姐,所谓郎有情妹有意,很快两人便建立了正式的恋爱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林凯与其前妻双方的离婚行为及《离婚协议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林凯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法驳回原告林凯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观点】当心假戏真做
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介辉:
这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纠纷案,这些纠纷案件中受害一方无不宣称自己是假离婚。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两人第一次离婚时,夫妻双方到场,并经民政部门询问后答复为自愿离婚,所以这些“假离婚”其实是“真离婚”,是有效的。在我国,离婚已经登记并发放了离婚证,就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林凯与前妻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尽管当时双方的真实目的不是真离,但这已经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力。此外,口头复婚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件中的林凯,他要想挽回损失,除非前妻同意跟他复婚。
本案中,林凯与前妻的假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林凯和前妻离婚后,各自均无配偶,前妻准备再婚是合法的,林凯无权阻拦,人民法院驳回林凯的诉求是正确的。很多人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对感情的自信进行了“假离婚”,然而感情实际上是善变的,一纸婚约不仅是对感情的固化,也是对双方利益的保证。假离婚是欺骗法律也是欺骗自己的行为。切勿玩弄伎俩,游戏婚姻,否则,一旦产生不利后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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