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其对被告李某的行为明确表示谅解,且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所在社区认为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最终,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近几年来,在家庭暴力受害者犯罪案例中,出现出一定量刑轻化的趋势,但他们仍然希望,在针对此类案件审判时,能有明确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将家庭暴力这一诱因吸进即将审议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