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现阶段的战略性任务之一。无论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看,产权制度改革都处于核心地位。然而,改革迄今已有二十多年,产权改革依然作为尚未跨过的门槛横亘在我们的面前。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本身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但是理论上对产权研究的不成熟以及现代产权理论和传统的所有权理论难以协调也是一个原因。本文将在财产是属性的集合这一理论框架下,联系交易和资源配置范畴,研究所有权和产权的含义及它们的关系,试图形成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一、现阶段,所有权和产权两范畴在理论上存在着“产权不清”
产权和所有权是产权理论的两个基本范畴,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界定是构建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文献中,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出现频率都同样很高的名词。在经济学的范畴里,目前没有比产权更加混乱的概念。
关于所有权范畴,学者们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普遍接受马克思的定义:“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解释为财产所有者对于财产所拥有的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一定义准确地揭示了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是垄断性即独占性,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用所有权范畴。但是按照这个定义就会形成如下观念:对于一项财产的所有权“要么全部,要么没有”(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88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是从交易角度来研究财产,即往往不只一个人对财产拥有权利,这是他们重视产权范畴的原因。但他们并没有忽视所有权这一概念,在他们的文献中,所有权和产权出现的频率几乎同样高。这一点同前面的定义是矛盾的,应该怎样解释?是不是所有权的定义也有缺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