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用来界定产权和所有权的途径是把它们进行比较,指出它们的关系。在它们的联系这一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说产权等于广义所有权,另外一种看法是产权不等于广义所有权,但包括了广义所有权。这两种看法都令人费解,广义所有权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当一项财产完整地被拥有时,就是拥有所有权,无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当一项财产用于交易时,谁都没有整个财产的所有权,谈不上广义所有权的问题。谈到它们的区别时,有的说它们的运动状态不同(所有权为静态,产权为动态);有的说“财产”一词的含义不同(注:刘巨钦编著《企业股份制与资产重组》,77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有的说所有权是单数,而产权是复数等。事实上无论所有权还是产权都是人对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它们的主体、客体、运动状态和社会性质不应该有区别。因此,除了第三个提法是合理的以外,其余的看法只能加重人们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