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期间,王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在该案的引发中,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对此法院认为,王强之妻与王元元发生婚外情,双方背弃了夫妻间的忠诚,伤害各自配偶感情,是案件引发的根源。王强与小徐都是婚外情受害者,然而在双方商定放弃婚外情互不干扰的情形下,小徐放不下内心纠结,情感不能释怀,本也无可厚非。但小徐与朋友采取打电话、登门约见的方式与王强之妻继续纠缠、厮打,甚至打电话给王强,使本已平息的矛盾再起,在客观上对王强起到了刺激作用,因而引发本案,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但这尚不属于刑罚意义上的过错。因此,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理由,不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