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结婚登记,并进行相应审查。但是,如果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没有对结婚登记材料提出异议,加之民政部门对结婚登记没有实质审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其对结婚登记材料的审查多处于形式审查的程度,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弄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的真假,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冒(借)用他人姓名进行结婚登记,身份证的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结婚登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之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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