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起诉离婚常见问题 一招帮你解答离婚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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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果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同时存在,可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问题吸收,在其中一并得到解决。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进行了规定,婚姻已做无效或者可撤销处理,再讨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缺乏现实意义。因此,对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同时存在的婚姻瑕疵问题,人民法院的应对举措基本一致,即在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中一并解决,并无原则性分歧。

但是,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并不都是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伴生,更多是的场合是单独存在。对单独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所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从文义角度观察,该条规定有二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当事人不得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另一层含义是当事人不得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提起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该二层含义均于法有据。前一层含义的法律依据是规定婚姻无效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该第十条规定采用列举方法列举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并且没有兜底条款,故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以该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为由,以除此四种情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自然缺乏法律依据。后一层含义的法律依据是规定撤销结婚登记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该第十一条只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可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其目的在于保障婚姻自由,故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胁迫结婚属于二种迥异的情形,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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