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婚生育二胎问题上,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可能造成公民生育权利的不平等。尤其是“单独二胎”政策实施以来,各省对原有条例做了较为一致的修改,但对再婚生育二胎的规定并没有确立统一标准。有的规定再婚前双方生育总数未超过两个可以再生一个;有的要求总数不超过两个外,还必须是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没有小孩;还有的规定必须是一方没有生育。这种冲突的规定在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身上,就会带来更真切的不平等感。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不妨以本案为契机,对再婚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进行统一,因为这并不牵扯需要照顾多少地方性特点。从长远看,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常态化,省际间的法规冲突虽不会带来太多适用难题,但整体上容易造成国内法规的不协调。尤其在一些具有共性、涉及公民权利配置的规定上,还需要各省之间加强立法协作,从而促使地方性法规更加统一、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