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在离婚时,如对抚养养子女发生争议,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养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结合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判决养子女与养父或者养母共同生活。
【案情】
张某(女)和李某(男)1997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小孩。2006年12月,张某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了一个女婴,但未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9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都要求被收养的女孩随自己生活。
【争议】
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小孩抚养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判决。理由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孩共同生活,已承担了抚养、监护义务,双方离婚后,对小孩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小孩抚养的问题,本案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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