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他们建议此次修改婚姻法将法定结婚年龄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晚婚年龄相一致,这样既能体现依法行政,又便于操作和执行。这个意见也未被采纳。国家的政策或某个行业、某个单位或组织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如果发生冲突、矛盾,应当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法定结婚年龄,有关部门的晚婚年龄不能代替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有关单位、组织等不开具当事人可以结婚的证明信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在婚姻法修改中,有的部门和有的同志提出,男女双方当事人是否结婚,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当事人结婚登记,为什么还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表明是否同意结婚,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必要,是否违背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干涉的规定?这个提法是有道理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有关结婚登记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1980年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太高了,属世界之最,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不符合优生优育的要求。我国历史上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大抵是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左右。例如,唐开元令规定,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嘉定令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嫁娶之期。明洪武元年令和清通典均规定,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国民政府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外国的法定婚龄也不高,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还有的人主张将男子的结婚年龄降低二岁,使男女的结婚年龄都为二十周岁,或将女子的结婚年龄提高二岁,以示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