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性的影响。前者仅就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问题作出安排;后者仅对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争议(但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争议)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案件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有关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述两《安排》没有涉及。对于互涉离婚案件,两地法院都是按照各自法域有关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程序规则与法律适用规则处理,并且两地在审理互涉离婚案件方面还没有任何的合作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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