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 情侣分手后,昔日的至亲至爱反目成仇,他们之间的那些“旧账”该怎么算?分手费,该不该受法律保护?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
女子状告前男友索15万分手费 爱人反目成仇
据报道 情侣分手后,昔日的至亲至爱反目成仇,他们之间的那些“旧账”该怎么算?分手费,该不该受法律保护?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
近日,不少情侣为此闹上法庭,为了恋爱期间的债务纠葛对簿公堂。法官发现,要厘清这些“情债”并不简单。
案例1 状告前男友索15万分手费
老林因拒付15万元“分手费”,近日被前女友告上法庭。面对前女友的追讨,老林回应说,恋爱自由,“分手费”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小凤(化名)和被告老林交往时,老林已经有妻儿了。不过,没过多久,老林就离了婚,一心对小凤好。但是,两人一起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很快便以分手告终。
老林说,双方之间虽有《欠条》,但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双方恋爱分手后,他被胁迫所写的“分手费”欠条。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男女双方恋爱分手的“分手费”。
但是,还款期限过了近5个月后,小凤多次催促老林还钱,都拿不到钱。因此,她一纸诉状将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林答辩说,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分手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因此,分手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欠条》有效 应该还钱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林向小凤还款。法官指出,本案当中,被告方不能证明《欠条》中的借款是“分手费”,也未能证明欠款是“分手费”,因此,《欠条》有效,被告应当还钱。
案例2 给了分手费还能讨回来?
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已婚男子赵某为此状告曾经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还分手费。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分手费官司”。
赵某起诉说,因为他提出分手,女友菲菲(化名)持刀威胁他,要求支付5万元。当天,赵某转账5万元给菲菲。事后,赵某向菲菲催讨,但菲菲却不愿返还。
为此,赵某状告昔日同居女友,他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还钱。不过,在法庭上,菲菲否认自己持刀胁迫。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这5万元并非“不当得利”,应该算是赵某自愿给前女友的钱,因此不能再讨回去。
法官说法:分手自愿给钱 事后不能讨回
法官分析说,赵某与菲菲在分手的时候,经过协商由赵某转账支付给菲菲款项5万元,这笔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还指出,本案当中,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菲菲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因此,赵某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果“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也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案例3 分手安胎费法律保护吗?
她怀孕之后,才知道男友竟是已婚男。为此,男友向她写下《保证书》,承诺给她5万元“养胎费”。但是,男友迟迟不兑现承诺;无奈之下,近日她只好告上法庭。
据林小姐说,她和老王是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的。两人同居不久后,林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在得知喜讯之后,林小姐与男友商量,希望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但是,男友老王却以各种理由推诿。
2013年4月,老王终于向林小姐坦白说,其实他早就有老婆了。而此时,林小姐已经怀孕四个月。林小姐说,她得知自己“被小三”后,心里十分痛苦。
此后,面对男友的苦苦哀求,当时林小姐同意生下孩子,为此,老王承诺给林小姐5万元。随后,老王还特意向林小姐写下了一份书面《保证书》,承诺说:“因本人老王隐瞒真实婚姻导致林某怀孕四个月,今天答应林某给伍万元人民币,让她先养胎待产。”
法官说法:分手安胎费 被告应该给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老王应支付5万元给林小姐。
法官说,被告老王作为有配偶者再与原告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在本案中,老王承诺的安胎费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行为,并非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原、被告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被告承诺的费用是安胎待产的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非对同居关系的对价和酬劳。
另外,从常理角度,原告养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造成原告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并不违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风俗。因此,被告老王向原告林某书面保证支付养胎待产的费用5万元,应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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