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婚姻圣事是什么 专家带你解读教会婚姻圣事的思想过程

2015/8/6 11:16:09 作者:H1-liaob… 来源:女物情感网
我们是以圣经中的婚姻观为基础。但是我们发现在教会思想中有一些人是以二元论的观念来看婚姻,就是把精神与物质分得太远,这是当代文化中的一种思想,强调精神......

我们是以圣经中的婚姻观为基础。但是我们发现在教会思想中有一些人是以二元论的观念来看婚姻,就是把精神与物质分得太远,这是当代文化中的一种思想,强调精神本身的价值,而忽略了肉体的价值。这个思想多少影响了前几个世纪教会对婚姻的看法,认为婚姻生活本身相似次等基督徒,是因为它的“血肉”因素。

圣奥斯定明显对肉躯有保留的态度。但他主张婚姻有三益:即子女,婚姻的忠信及提出婚姻是基督与教会间不可分离的结合之记号(象征)。此种论点成为后日神学家及教会训导的共同理论。但还没有清楚发挥圣事行动本身赋予恩宠。
十二世纪的士林派神学家们,进一步发挥圣事论的概念,它包含三个因素:(1)外在因素--即圣化恩宠可觉察的标记。(2)圣化恩宠的产生。(3)它是由耶稣基督建立的。这个记号在两个因素:“形”与“质”。就婚姻圣事方面来说,“质”就是授受婚姻固有权利的一男一女双方的自由意志行为。“形”就是这自由意志行为的双方表达及同意。
在勿洛纳(Verona)会议中(1184年),教会训导权首次把婚姻称为“圣事”。“因为有些人,假热忱美名……自以为有讲道权威……他们或已受禁止,不准讲道,或未尝受到派遣,竟然冒充宗座或主教的权威,或公或私地,擅向众人讲道,讲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体圣血的道理或讲圣洗、告解、婚姻、或教会的其他圣事道理,而胆敢不根据神圣的罗马教会的宣讲与信仰,那么对整个教会而言,则同一罗马教会,应予以绝罚。”
里昂大公会议(1274年)论到“七件圣事”,“对婚姻圣事,罗马教会坚信:一夫不得娶数妻,一妻也不得嫁数夫。夫妻任何一方死去,另一方才被解除婚姻的束缚。男方或女方,若没有其他婚配阻挡,则第二次甚至第三……尽可再陆续结婚。”
佛罗伦萨大公会议(1439年)综合性说明婚姻圣事的道理。“第七件圣事是婚配圣事;这件圣事,按保禄宗徒所说的,是基督与其教会结合的标记。他说:这奥秘--圣事--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2)至于婚姻圣事的成因(Causa efficiens)通常是由于(男女)彼此言明自己对此婚姻的同意。但婚姻的好处有三:第一是生育子女,并教导他们恭敬天主;第二是夫妻该互守信用;第三是婚姻的不能拆散性;它即因此而成为基督与教会不能分离的标记。虽然夫妻可因对方犯奸淫而分居(不同房),但绝不可再和别人结婚,因为合法婚姻的婚姻束缚是永久的。”
特利腾大公会议(1563年)在第二十四期会议时,最后一次讨论有关婚姻圣事的道理,表决通过。其中一段不客气地说“迨至今时代,有些无知失敬的人,不仅对这件可敬的圣事,抱有相反传统道理的想法--而且,他们还用他们的一贯作风,借福音美名--纵肉欲之乍由,对公教会的想法,以及由宗徒时代传下来的正直习惯,竟『口诛笔伐』,危害信众,真令人憎恶!”大公会议认为:“为了遏制他们的邪说的绝罚的条款,判决如下,以免更多的人遭受他们的危害。”
比约九世(1864年)斥责有关天主教的婚姻谬论。因为发现有人持如下的见解:婚姻是一件俗事,它之所以具有圣事的特质,不过是偶然造成的;政府机关才真正要为婚姻负责,教会没有置啄的余地。它显然否定了特利腾大公会议的看法。它说:“婚姻及订婚案件,就其本性而言,是属于国家的法庭权限。(注意:还有两个邪说:(1)应取消神职班的独身律,(2)结婚比守贞更崇高。)”
比约十一世在“圣洁婚姻”通谕中(1930年12月30日)述说教会的婚姻思想。这是梵二以前具有代表性的婚姻道理的文件:婚姻的第一好处是生育和教养子女。

梵二大公会议在“教会宪章”第11号第2段及第3段提出婚姻圣事。我们要更注意在“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的牧职宪章”(1965年12月7日)的第2部分“若干比较迫切的问题”中,把“维护婚姻与家庭尊严”当作第一个大问题。在第47至52号中,提出下面的思想:47号:婚姻与家庭是爱情的团体;它面对不少的困扰;它是有特别尊严及神圣价值的制度。48号:夫妻生活及恩爱密切结合;二人的相互赠予是不可拆散的。因为此爱发源于天主圣爱,象征基督和教会的结合,真正的使夫妻有效地归向天主的爱,所以此爱是神圣的,是一件圣事。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梵二故意地把生育并教养子女不叫作所谓“首要”目的!)49号:特别描绘夫妻之爱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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