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司法解释㈠》第五条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后为界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划定了明确界限,即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凡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
2、《婚姻法司法解释㈡》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法院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作出的规定,不能片面理解是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㈡》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㈠》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人们不能特别是执法人员不能想当然认为事实婚姻已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