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法院在受理未履行登记结婚的案件时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㈠、㈡》的规定办理,不能一见到未办结婚登记的就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只要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再行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按离婚案件处理;同时在处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对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不能判决不准离婚,这也是与合法婚姻的显著区别。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㈡》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办理。也就是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不予干预,只对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予以受理。在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对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诉请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不同,属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由于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的财产另一方也无权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