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与梁某本是一对恋人,谈恋爱期间,二人一起去看楼,并选中了一套面积一百平方左右的洋房,总价134万元,因为本地楼市限购,屈某本来名下就有不止一套房,为了能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屈某在支付了70万元的首期款之后,把房子登记在女友梁某一个人名下。过了几个月,两人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屈某要求女友返还代付的首期款70万元,被拒绝,于是屈某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恋爱是平等男女的自由选择,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等于法无据。因此,原告出资购买涉案的房产并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