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告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因若双方未结成婚,原告财产赠与的目的落空,此时支付的房款仍归被告所有,与原告当初为该数额较大的财物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且亦有违公平原则。因原告与被告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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