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台小姐或出台小姐与客户间的出台关系或座台关系而收取的座台费或出台费,从法律的角度讲,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按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处理,原物返还而恢复到以前的法律状态中,会使法律调整陷于很尴尬的境地,结果反而又不公平,毕竟,这类小姐也有“付出”,相对来说,她们是社会的弱者,所以,不如将其规定为自然债务,社会效果或法律效果都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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