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
家庭暴力的特征
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以往,我国对于家庭暴力主要用《刑法》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虐待罪等条款,但由于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最低标准而逍遥法外,执法机关难以介入。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3条,制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措施和关于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例如,受害者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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