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对于晚婚晚育,《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规定。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即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和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就算晚婚。
而对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议上网或到当地计生、法律部门查询相关法律规定。
晚婚晚育标准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