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补领。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折叠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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