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女士与丈夫王先生1998年结婚,于第二年生下一女,后来王先生想离婚,但陈女士一直不同意。今年春天,王先生向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核查,陈女士与王先生的共同财产约值6万元,其中3万元为银行存款。但王先生却提出两年前曾向表哥胡先生借款2万元,要求用共同财产偿还。看着胡先生手中拿着的借据,陈女士觉得事有蹊跷。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只有“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共同偿还”。王先生当年借款时家庭生活衣食无忧,借款以及用款时均未向陈女士明示,因此判定王先生所借款项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近日,法院作出了夫妻均分共有财产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