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爱之深,恨之切”,爱情本身就是一段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情愫,爱情是麻木的,爱情是不理智的,有些人因为得不到那种爱,而想去毁了本该多姿多彩活在这个世上的人。
二、爱在动机,还是爱在效果?
你爱一个人,对方如果给予回应,你就会处在无限幸福的感受里,误以为自己有权完全占有所爱之人独享他的所有关注。由爱生依恋,由依恋生占有欲,当爱变成控制的时候,动机仍然是爱,但是行为已经蜕变成占有。
但爱不在动机,而在效果。你使出浑身解数,用自己的方式去爱,如果这一切都不是他想要的,他就感受不到爱,反而会觉得你不理解,是在伤害他,这种对冲的压制会引发他的敌对情绪。控制不是爱,因为控制者根本不顾对方的感受。这常体现在亲子关系中,家长会说“都是为你好”,他们把自己认为是“对的”和“好的”的东西强加给孩子,以各种方式甚至不惜伤害孩子的心灵。社会上一度引发热议的“父母祸害论”就由此而来,那些受到伤害的孩子们控诉着父母的“迫害”。
爱≠控制
其实,人们日常所犯最大的错误,就是对陌生人太客气,而对亲密的人太苛刻。越是亲密越严厉,越会怒其不争,恨铁不成钢,却忘了对方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思想,需要被尊重。
三、极端的爱是一种病态自恋
“爱始于自恋止于自卑”,爱是一种个人化的内心情感体验,其中包括很多自恋的投射因素。新闻上常见的求爱不成将对方杀害的案例,多是畸形的爱,它旨在为极端自恋的“我”服务,而非渴望对方幸福。
弗洛伊德认为“自恋”心理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一岁左右至三岁之前的婴儿时期。在婴儿的心理世界中,他就是全能的上帝,以自我为中心,当需求被满足时,则获得快乐;如果不满足,则会因需求遭受挫折而暴怒,大哭大闹。
当然,并非所有自恋都是病态的,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类似自恋人格特征的人。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将病理性的自恋如此定义:需要赞美的、表现在幻想上和行为上的弥漫性“无所不能”,缺乏共情,常始于幼年,并一直持续到目前。符合的标准中就有:被美丽或理想爱情的幻想所迷惑,相信自己是特别的、唯一的;有特权感,可享有特殊优待或他人自动的顺从;缺乏共情的能力,无视他人的情感和需要等。自恋者“一厢情愿”地把自己的想法投射到他人身上,相信自己才是唯一的最好的,他人应该认同自己,自己的愿望也应该马上得以满足。当现实表现出与自己想法存在差距的情况时,病理性自恋者往往会做出出格的行为,带来巨大伤害。而在他自己意识里,却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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