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
②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
③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巩固同居证据的强度,对于法院认定同居有一定的意义。
其次,如何认定“不以夫妻名义”?
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了重婚。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如何认定“不以夫妻名义”,显得尤为重要。“不以夫妻名义”不仅是同居者双方不以夫妻相称,也指同居者的言谈举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使周围的人员误解其为夫妻关系。
再次,如何认定“持续”、“稳定”?
同居的认定,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有延续性。有配偶者与异性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天、一个星期算不算构成同居了呢?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并没有明确。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可被视为构成同居。而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
最后,有了非婚生子女就构成同居吗?
构成同居与是否婚外生育子女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有了非婚生子女,不能必然得出同居的结论。在老百姓的观点里,认为第三者已与配偶一方有了孩子,就必然是非法同居关系,这个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
(4)家庭暴力
人们通常把夫妻一方的打骂行为统称为“家庭暴力”。比如,丈夫推了妻子一把,踢了妻子几下,或者是打得软组织挫伤。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家庭暴力”呢?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对一般的轻微伤害,很难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一般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可见,通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或者精神“冷暴力”,均和法律定义有所区别。换句话说,法律意义的家庭暴力远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严格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