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刘玲辩称,10万借款系吴飞父子捏造;349000元系吴天替吴飞退赔赃款,不是借款。且吴飞实施诈骗时,刘玲已购买房屋,不存在利用吴飞诈骗所得购买房屋等情况。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吴天主张的10万元借款系吴飞为朋友所需而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系吴飞个人债务,应由吴飞一人承担。对于另外一笔349000元债务,一审法院表示,吴飞涉案犯罪期间,吴天和刘玲以家属身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吴飞罪过,获得从轻从宽处理。吴天出资代吴飞退赔赃款的行为,吴飞至今承认属应由自己承担的债务。另外,由于吴飞犯罪行为发生在他和刘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刘玲也参与了退赔赃款协商过程,基于退赔赃款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吴飞、刘玲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吴天诉请吴飞、刘玲二人共同归还349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刘玲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天所诉由吴飞、刘玲二人共同承担的349000元债务,主要依据为当初刘玲与案外人——吴飞实施诈骗的受害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从该协议主体看,首部虽载明乙方为刘玲,但吴飞父亲吴天也在尾部乙方处签字捺印;另外,关于款项具体支付的第二项中明确约定吴天、刘玲等人为共同的还款主体,故吴天向案外人支付349000元系其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因此,吴天现在要追债,还需提交证据证明吴飞、刘玲二人已与其达成借款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