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涌现了一批房产加名者,而有些房产加名不得者,绞尽脑汁法子,想对策,于是乎,房管局、公证处、婚姻律师为此忙了起来。此司法解释三的精髓之处在于它把交织着感情的婚姻问题,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
“如果将来离婚,共同财产全部归我,老公的收入全部交我.......,这又一个女同胞的咨询电话,这种电话已经讲不清是多少次了。
社会的多变,人心的难测,造就了大批的女同事在婚前婚内为了“保婚”签订一纸文书来约束双方的财产,以防人老珠黄,婚变时手中抓住一根救命稻草。另外一部分女同胞协议是签了,凭婚内或婚内签订的一纸协议仍没有起到“保住婚姻”的目的,双方闹上了法庭,针对这两种情形,咨询内容也是多样:
一、是在起草协议前为防范而咨询:
1、如果不做公证有没有效力?
2、想要做财产约定,但又不能写得太伤感情?
3、怎样书写能最大保障自已权利,又能让对方顺利签字?
所有咨询的内容最为根本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离婚时效力如何?这也是婚前所有女同胞最为关心的。也是啊,绞尽脑汁想要保婚,最后不知效力如何?
二是“保婚”协议履行中或面临离婚时,一方拿着婚内或婚前双方签定的协议咨询。
咨询一、男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落户男方名下,婚内夫妻俩人共同还贷,无法房产加名,于男方与女方协议约定房产属夫妻两人共有,离婚时协议的效力?
咨询二、男方名下婚前房产,无贷款,婚内夫妻双方书写协议此房属夫妻共同所有,此协议的效力?
咨询三、一方名下婚前房产,婚内夫妻双方书写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房产属另一方所有,协议的效力?
咨询四、夫妻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针对此房夫妻婚内书写协议此房属一人所有,此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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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这些协议有没有效?笔者认为这些协议都有效,焦点在于哪些协议可以撤销,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