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工作不在一处,或因一方在外地上学等;有感情不和造成的;还有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而所说的“满两年”是指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而在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