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达到的年龄。
未达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或得撤销的原因。结婚年龄的上限,各国法律没有规定,仅有的例外情形是,沙俄民法中曾规定已逾80岁的男女不得结婚。
不同国家对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有不同的年龄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但一般是18岁,而许多地区允许在得到父母和/或司法批准,或是怀孕的情况下,在稍微不满法定年龄时结婚。法定结婚年龄不应与成年、同意结婚的年龄、或在特定社会中实际的结婚年龄相混淆。
55个国家是“同意结婚、最低结婚年龄和婚姻登记公约”的缔约国,这个公约要求其缔约方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最低结婚年龄,其权威性应高于习俗、宗教以及部落的法律。
当宗教团体的结婚年龄低于政府(国家)的标准时,理应以国家法律为准。然而,一些宗教团体却不接受国家法律在这方面的权威。
法定婚龄也有其产生的历史。
外国的情况
传统上,在世界各地,性行为的年龄由家庭或部落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出现青春期的标志,即女性的月经和男性的阴毛的时间吻合。
在古罗马,女孩在青春期开始后不久就结婚并生育是很常见的事。
根据塔西佗描述,古代日耳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的年龄大致相同,但比罗马新婚夫妇年龄大。他的描述是:“那些男青年结婚得晚,从而活力未受损伤。那些女孩,也没有匆匆结婚。当她们和男人们年龄相当而同样成熟时,她们按年龄和力量择偶,这样他们的孩子就重现了父母的威力。”
亚里士多德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分别定为37岁和18岁,7世纪西哥特的法律条文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都定为20岁。可以推测在古代日耳曼,多数妇女结婚时至少20岁,且与她们的丈夫年龄相当。
有记录的确定结婚年龄的法律出现在800年前:1275年,在英格兰,“强奸法”的一条法规,威斯敏斯特1,规定“奸污”“未满年龄的少女”,无论是否经过她的同意,是一项轻罪。这里的“年龄”被法学家爱德华·科克爵士解释为结婚年龄,当时是12岁。
在12世纪,中世纪欧洲教会法有影响力的创始人——格拉提安接受青春期的结婚年龄在12岁和14岁之间,但也同意承认超过7岁的孩子结婚是有意义的。当局认为可以同意在更低的年龄结婚,届时只要在青春期之前双方都没有废止婚姻协议,或者他们已经圆房了,婚姻就是有效的。应当指出,尽管格拉提安提出了上述想法,法官却鼓励7岁之前基于双方同意的婚姻;曾有2岁和3岁结婚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