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可以根据双方是否有错误行为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夫妻分居期间属于个人财产包括;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