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具体意见》第4条,是指"夫妻分居两地",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3、二个“分居”还体现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分居”是指连续分居时间;而《具体意见》第4条所指的“分居”,没有连续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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