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没有证据印证的事情。现实生活夫妻很多矛盾都是小矛盾,缘分耗尽往往是小矛盾累积。轻微的拉扯打架很难被认定为家暴,即便对方再好吃懒做,原告也往往没有证据证明。一旦原告在诉状中不加思考写下被告这些斑斑劣迹,被告往往恼羞成怒,采取偏激对抗性答辩。我认为,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没有证据印证的事实理由,尽量顾全对方面子以争取协商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原告坚持要写、或有取证线索可能情况下,律师还是要灵活的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
六、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表达。我一直建议原告,即使自己出于生活考虑不想争取孩子抚养权,也要在诉讼请求中争取孩子抚养权。尤其是女性当事人,我更要提醒她们注意这个问题。传统世俗文化中,不要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女人)易为世俗非议。现实中有些女性出于经济窘迫或再婚考虑,不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我一般建议在诉状中还是表达想要孩子的诉请。这是一种诉讼技术策略,更为今后孩子与母亲互动感观考虑。同时在诉状中对探视万体要略带一笔,即表达自己会保障探视权,以免被告狐疑。
七、诉讼费用问题。如果双方没什么财产分割,原告又是男方,我往往建议男方在诉讼费用问题上表达主动承担。即“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毕竟就300元钱,婚姻一场,男人还是要大度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