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以下孩子一般处在哺乳期,以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其他情况,父方可以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如果父母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法律会优先考虑更适合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比如,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然,如果父母双方基本条件相同,那将考虑祖父祖母或者外祖父外祖母的关系,哪方与孩子更亲近,更愿意照顾孩子,也将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