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结婚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二、婚姻当事人须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或到公安部门更正户口信息的情况有:一是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的;二是没有户口簿的;三是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上信息不明或者信息不正确的;四是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调出当事人信息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
三、对于“结婚登记需要户籍证明”里的当事人,我局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后的信息为湖南省户口,而当事人是浙江省杭州市户口,因此当事人这种情况需出具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而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调出当事人户籍信息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故不能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