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3、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8、一方有赌博等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9、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0、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