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赫南) 6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阎崇年被诉“悬赏广告”案一审开庭。原告山西大学副教授白平称已挑出错909处,他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由69万元变为85万元。
庭审时,主审法官总结了本案两大焦点:是否构成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成立的前提下,白平所挑错误是否成立。当日,法庭仅就第一个焦点进行审理。
“法官在庭上多次提醒原告律师不要提与案件无关的问题。”阎崇年的儿子阎天告诉记者,他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了,但是对方认为他和父亲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同时觉得他关于当日事件记忆模糊,是“品行有问题”。“对方律师说记者来我家的那天是‘三九连环’(2009年9月9日),结婚的人很多,街上很热闹,咬定说我应该记得。可是我的确没注意到有这回事啊。”谈起作证经历,阎天苦笑着说。
“阎崇年从无公开悬赏的意思表示,一错千元仅系与《北京晨报》记者刘婷私人之间的约定。”阎天透露,父亲的两位代理律师已经在法庭上表明,之所以在得知《一字千元》报道之后未澄清,理由有四:没有法律义务澄清报纸的不实报道;《一字千元》属于新闻而不属于广告,新闻报道与广告的责任主体不同;《正气》一文只是评论人的一面之词,从未与阎崇年核实,没有公信力,读者无权仅依此就对第三方提起权利主张;其四,阎崇年所说“一错千元”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如没有期限、费用承担等规定),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
对此,白平的代理律师王德怡表示反对,他说:“悬赏广告中的‘广告’本质是公开声明,至于广告发布形式,并不能局限为普通商业广告所规定的形式。阎崇年主动请记者到家采访,而记者是公众代言人,所以阎崇年的悬赏绝非是对记者一人的玩笑,而是要通过新闻报道‘广而告之’。阎崇年与《北京晨报》记者之间有良好的沟通渠道,但却从未作出否认。作为一个受信任和崇拜的公众人物,阎崇年对关于自身的不实报道应尽特别注意义务。”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