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女儿骗走了妈妈的房产 祖孙三代的两起官司
2010年6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案件,原告是一位85岁的老太太,叫陆秀英。她告的是自己的女儿和外孙女。因为体弱多病,陆老太太已经上不了法庭了,他的儿子张斌替她上了法庭。他要替母亲追回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40号院的一套房产。
女儿骗了母亲的房子?
开庭时,陆秀英老人的代理,儿子张斌指稿被告姐姐和外甥女说:“哪有诈骗自己母亲的?老太太没文化,又不识字,哪能这么蒙自己的母亲?”
张斌的姐姐张志红一家人,一直和母亲陆老太太一起,住在北京东城区一套楼房里,这是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有50多平米大,房子紧挨着中国美术馆,虽说不大,可按照那片二手房的市场价,也有百万元左右的价值。
原告陆秀英的代理人儿子张斌说:2008年他发现姐姐背着自己做了一件大事---买了母亲的这所房子。
根据张斌介绍的情况和老太太的说得内容,这个事情发生的情况大致应该是这个样的。2008年8月的一天,陆老太的女儿张志红给老太太提了一个这样的建议说,你老人家以后的日子就由我来负责了,您往后的日子就不要再担心了,所以房子先过户到我的名下,我再给你37万,您手里拿着这笔钱不就更踏实了吗?老太太一算,这个帐对啊,得一笔钱,我自己可以花,还可以给儿子,是可以这么做的呀,于是她就同意了。
后来,老太太就和女儿签了一份合同,张斌到房管局,查询了母亲那套房子的情况,那套房子果真已经从老太太的名字过户到了姐姐张志红的名下。可是37万多的房钱确一直没给老人,现在老人没钱有没住处,张斌只好把母亲接回了自己家。
当这一切都弄明白了以后,他觉得这个理非讲不可了,张斌几次去找姐姐张志红论理,可姐姐态度强硬,并没有要给母亲37万房钱的意思。“哪有诈骗自己母亲的?老太太没文化,又不识字,哪能这么蒙自己的母亲?然后呢,你有这么点钱,你又不给。”
张斌觉得,母亲把房子卖给女儿,并不是老太太的真实意思,只因岁数大了,老太一时糊涂,“要不一百多万的房子,只卖了30多万。”
第一次官司:母亲告女儿
老太太卖给女儿的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总共50多平米,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是要给老太太37万的,这样算下来,每平方米大概7000多元,现在美术馆周边的同类二手房价格,都在每平米3万元左右了。即便是当初老太太过户时的房价应该也不低于两万元。
张斌说,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姐姐,自己和母亲也就不再追究,可你不该连当初答应的37万购房款都赖掉吧。张斌和老太太一商量,把张志红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购买母亲房产的钱款37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陆秀英和张志红母女之间确实是存在着真实的买卖合同行为。2009年3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志红返还37万余元购房款。
张斌说,判决生效之后,姐姐张志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给陆老太,经原告申请,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可这一执行不要紧,发现张志红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资产,因为那栋房子已经不属于张志红的了。
房子竟成外孙女的了
法院进行了判决,判决张志红返还房款,可被告张志红从来没有到法庭来。执行过程中,法院在相关的金融机构,调取张志红的资料,在她的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执行陷入僵局。
这还不算,在法院执行的过程当中,偶然发现另外一个更出乎大家意料的事情,张志红从老太太手里买的这栋房子,现在户主居然不是张志红的名字了,经过法院执行庭的调查,这栋房产已经过户到了汤丽的名下,这汤丽是谁呢?她是原告陆秀英的外孙女,也就是被告张志红的女儿,原告的外孙女。现在在张志红的名下,确实已经干干净净,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了。
85岁的陆秀英老太太只说了四个字:“真是混蛋。”
第二次官司:姥姥告外孙
张志红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女儿汤莉是在08年12月29日,也就是在法院判决前两个月,他们暗度陈仓的这个买卖,就是为了转移财产,进一步造成了法院的执行难。老太太想拿到这37万更加的遥遥无期了。
2010年6月3日,针对现在新的情况,老太太又委托自己的儿子打第二场官司。这第二场官司,老太太的儿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是让她还那37万了,而是让法院判决,第二次买卖行为无效。
这一次,在被告席上,老太太的女儿依旧没有出现,外孙女也没来,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替外孙女出庭的代理人。
代理人说,外孙女一方已经付了38万的房款给老太太的女儿,因此,在老太太和女儿之间的纠纷,跟孙女没有关系。
一栋50多平米的房子,两次转手,一次卖了37万余元,一次卖了38万余元。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志红,被告第三人汤丽一直未到场,法庭缺席审理了案件。
法庭宣布,第二次买卖行为无效。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是认定从女儿张志红手里把房子卖给外孙女汤丽,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老太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这种转让行为进行撤销。
央视一套7月11日《今日说法》播出“楼前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