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7月13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刘艳) 某银行四川省洪雅县支行行长邓洪荣以其岳母名义入股洪雅县一房地产公司,并为该公司向省分行争取到3000万元贷款。5年时间,邓洪荣收受的190万元干股已增值到600多万。昨日记者四川省***获悉,彭山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邓洪荣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600余万予以追缴。据悉,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被判刑的案件,也是此类新型受贿案中,涉案金额最高的。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邓洪荣以其岳母的名义与龚某等人组建洪雅县该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其中邓洪荣出资250万元,但只有60万元系其自筹,另190万元由他人提供。该公司成立当年,即承建了多项市政工程,获利800余万元。
之后,该公司在建设项目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邓洪荣和龚某商量,由邓洪荣出面向所在银行省分行作项目贷款推荐贷款3000万元,至2008年12月,造成2300万元的不良贷款后果。截至2008年12月30日,该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净资产1800余万元,按邓洪荣股份比例其应得630余万元。另据查明,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邓洪荣还收受贿赂1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邓洪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予以否认,其辩护人称,邓洪荣的妻子退职后无工作,以其母亲名义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期间,邓洪荣从公司所得款项是分别给其他股东的分红,而其他受贿指控属于朋友间的礼尚往来,邓洪荣也没有给其他人谋求利益。
检察机关指控,邓洪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房地产公司干股190万元和他人11.6万元,共计201.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190万元干股产生的孳息630余万元予以追缴。彭山县法院审理后,采信检察机关指控,以受贿罪判处邓洪荣有期徒刑12年。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又称“权利股”,因涉及未出资和干股自身的特殊性问题,认定干股受贿数额显得尤为复杂。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干股受贿行为的性质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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