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主不承担人流赔偿责任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陆珺怡
孕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因担心受伤发生的治疗及用药可能导致胎儿异常,便做了人流手术,事后向肇事车主索赔。
近日,松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吴小姐因流产产生的费用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2009年9月,已怀孕一个多月的吴小姐在驾驶电瓶车时与狄女士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公安***部门认定,狄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日,吴小姐被送往医院拍片检查,并无大碍,只是右腿受外伤,医院给她配了云南白药。几天后,吴小姐认为自己怀有身孕做X光片检查对胎儿有影响,作为孕妇也不宜使用云南白药。因此,吴小姐心里总认为胎儿有异常,即使将其生下,恐怕也会是畸形,便做了流产手术。
出院后的吴小姐将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狄女士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及之后流产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损失按照责任认定由狄女士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此后因流产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吴小姐未能证明其因交通事故所做的治疗与流产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对其因流产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