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回10年前存入银行的6万元,市民黄先生从去年6月就开始“奔波”。由于当年存款时银行还未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他在两张存单上写下了化名“沈含”。
事隔多年,黄先生忘记了当时存款时的密码,银行以存单户名与黄先生真实姓名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存款。
前不久,黄先生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兑付存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昨日,这起全国罕见的案件在武侯法院开庭,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官未当场宣判。
化名存款忘记密码难取款
今年55岁的黄先生说,2000年1月31日,他到某银行办理了“定活两便”定额存单两张,每笔金额3万元,共计6万元。
由于当时还未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黄先生在存单上使用了自己的化名“沈含”,并留下密码,银行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2009年6月,黄先生打算把这两张定期存单上的存款取出来,但当他到了银行才发现,时隔多年,他已忘了密码。
按照规定,忘记密码需挂失。可从2000年4月1日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实行,黄先生当时用的是化名“沈含”,自然拿不出“沈含”的身份证。
在银行看来,黄先生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却要取“沈含”的存款,户名不符,于是拒绝支付存款。
为取存款鉴定笔迹开证明
“我存钱是在实行‘实名制’前,怎么能用新的规定约束以前的行为?”黄先生“取钱取了一年”仍未果,于是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黄先生并未到场,而是由代理律师出庭。在宣读起诉状后,律师出示证据,其中有黄先生持
有的两张存单原件、黄先生的身份证明、笔迹鉴定报告和单位证明书。
原来,黄先生是省直属单位的公务员,因工作原因,时常需要写一些文章,而这时他用的就是化名“沈含”。工作单位为其开具的证明,证实这一情况属实。
此外,黄先生还专门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一份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张存单上的签名“沈含”为黄先生亲笔所写。
“种种证据都显示,原告就是存款人,且原告是在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之前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不应用该规定约束之前的行为。”代理律师表示。
银行:不排除沈含确有其人
作为被告方,银行代表表示,银行和黄先生之间并无“储蓄合同关系”,因为存单上的户名是“沈含”,而黄先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他就是沈含”。
对黄先生单位的证明,银行表示不予认可,因为“关于曾用名使用,要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才行。
银行认为,在办理各项业务时,银行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规定执行的,不管是拒绝为黄先生办理密码挂失还是拒绝兑付存款,都有相关条例可依,所以银行并无过错;而黄先生用“化名”或“曾用名”存款,又忘记密码,才是造成存款无法支取的原因,并提出不排除该存单是“沈含”委托黄先生办理的,有权利人“沈含”存在的可能性。所以,银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忘记密码是常有的事,如果原告记得密码就能取款,而现在由于忘记密码,银行就说还有个‘沈含’,这简直是在刁难客户。”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说。
银行代表对此针锋相对:“我们没有刁难客户,银行所有的做法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只要无法排除‘沈含’存在的可能性,就无法兑付存款。”
银行表示法院若确权可兑付
原告是否用“沈含”这一名字办理过存款?是否能排除权利人“沈含”存在的可能性,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双方唇枪舌剑数个回合,由于辩论激烈,法官不得不提醒双方注意法庭秩序。
对于银行无法排除“沈含”存在的可能,并主张权利的观点,法官询问被告,银行方面是否有办法排除这种可能。对此,银行方表示:“就怕原告当初是代理‘沈含’存款,如果原告要取款,必须有授权或密码,如果真有一天‘沈含’出现主张权利,该怎么办?”
“从2000年1月31日起截至目前,是否有‘沈含’就这两张存单主张权利?”法官又问,被告表示“目前没有,但不保证以后没有。”
此外,对原告“曾用名”的证明材料,法官表示,可将原告用“沈含”这一化名发表的文章提交。
最终,法官并未当庭宣判,该案将由合议庭进一步合议。
原告表示可以接受调解,但银行表示不接受调解,但如果法院对原告确权,可以向原告兑付存款。
武侯法记者刘璐
□相关链接
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相关案例
储户未实名存款20万上海法院判银行应兑付
1999年2月,李先生以假名“文莲”将20万元存入上海某银行。2008年9月,他到银行取款,银行以其不能提供“文莲”的身份凭证为由拒绝兑付,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上海徐汇区法院认为,李先生留有存单,且存款时尚未实行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故一审判处银行给予兑付存单本息。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