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老板非法集资1.5亿获刑18年

2010/7/28 9:47:3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获悉,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61岁煤矿矿主冉术吕,伙同他人以煤矿或个人名义,用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款、融资、预付购煤款等方式,10年时间非法集资15395万元,涉及受害人180余人。经该院起诉后,县法院近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合并判处被告人冉术吕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重庆7月27日电(记者 沈义 通讯员 邹继国)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获悉,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61岁煤矿矿主冉术吕,伙同他人以煤矿或个人名义,用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款、融资、预付购煤款等方式,10年时间非法集资15395万元,涉及受害人180余人。案发后,仅10余人收回本金,尚有11859万余元借款已无法偿还。经该院起诉后,县法院近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合并判处被告人冉术吕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9月,冉术吕承包了巫山县红椿乡倒流水煤矿,由于开采煤矿资金不足,从同年10月起开始向他人借款投入煤矿经营,借款本息逐年增加。2001年至2009年3月,冉术吕以倒流水煤矿和个人的名义,分别以借款、融资、预付购煤款等形式,以月息3%、5%、10%和“借一还二”等不同高利率,先后向邱某、周某、陈某、徐某等180余人吸收存款340余笔,借据金额超过两亿元。其中冉术吕单笔向他人借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的多达50余人。

  2007年9月,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原发包方以零资产的价格方式将倒流水煤矿转让给冉术吕。2008年11月,该矿由于债台高筑,完全陷于停产。2009年3月,该煤矿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冉术吕所欠债务进行核对,重新登记,发现冉术吕借款本息总额高达 24689万元。

  另查明,冉术吕为偿还高利息巨额债务,伙同他人,隐瞒无煤可发、没有履约能力的事实***,夸大其煤产量,以低价或买断煤炭销售权为诱饵,诱骗易某、刘某、危某、周某、李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共骗取他人购煤款13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术吕用倒流水煤矿或个人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款、融资、预付购煤款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造成案发后尚有11859万余元借款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被告人冉术吕的行为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为此,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以冉术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