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服刑期间检举立功获改判

2010/7/29 9:21:0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昨日,省高院向全省发布今年第一期案例指导。在一、二审期间,王云向检察院检举曹某某受贿一案,经查曹某某原系攀枝花市盐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盐边县林业局局长,在其任职期间受贿16万元。

  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昨日,省高院向全省发布今年第一期案例指导。冒充警察采取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劫取财物的,不再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而明确界定为抢劫罪。原盐边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因涉嫌贪污、受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被法院判刑后,服刑期间他举报的另一起职务犯罪受到了有罪判处,法院最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有立功行为,对其进行了改判。

  案例一 服刑期间 他检举的人获罪,法院认定其立功

  王云被捕前是盐边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云于2002年1月被任命为盐边县林业局常务副局长,2003年4月被任命为盐边县林业局局长,2007年7月被免去该项职务。法院查明:2004年三四月期间,承包盐边县部分林区小蠹虫防治工程的陈某、钟某,在成都市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的商品房送给王云。2004年9月,王云以其妻赵某的名义办理了该房的房产证等所有权凭证。王云还先后数次收受他人贿赂达17万余元,并有贪污公款20万元以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2007年,王云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被司法机关传唤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还所获赃款。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王云在担任盐边县林业局常务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伙同其下属彭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病虫害防治经费,违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应数罪并罚。

  王云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2007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王云犯受贿罪、贪污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终审维持原判。

  在一、二审期间,王云向检察院检举曹某某受贿一案,经查曹某某原系攀枝花市盐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盐边县林业局局长,在其任职期间受贿16万元。王云二审宣判后,曹某某也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

  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云向攀枝花市中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9月决定再审。王云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一、二审过程中,王云检举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未查实。现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已查实,其检举属立功,结合原审查实的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等。攀枝花市中院认为:王云检举被告人曹某某的受贿事实经查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法院最终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示范点

  裁判生效之后发现罪犯在裁判生效之前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并且明显影响量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改判。

  案例二 冒充警察暴力抢劫 被判抢劫罪

  杨某等五人均是吸毒人员,预谋后决定冒充警察抢劫携带毒品者的钱或毒品,并由杨某提供了假冒的警用钱包和手铐等作案工具。去年5月17日7时许,杨某等人在攀枝花市客运中心发现两名携带毒品的男子后,杨某上前自称是警察要检查二人是否携带有毒品。随后,杨某等三人将二被害人带往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一旅馆房间内,杨某等人出示有警徽的钱包、手铐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从二男子带的口袋内搜得现金6万元。杨某以该现金是毒资为由强行将钱收走,后几人先后逃离现场。杨某等4人各分得现金1.5万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后来,这伙人又继续作案。落网后,攀枝花市检察院以杨某等五人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五人及辩护律师人均认为五人所犯的罪行为“招摇撞骗罪”而不是“抢劫罪”。

  攀枝花市中院认为:杨某等冒充警察实施抢劫,数额巨大。五被告人冒充警察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取得财物的方法是强行拿走,并非是被害人信以为真而自愿交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抢劫罪判处五人10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2月,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示范点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察,采取强行搜身、出示警具、语言威胁等方式进行暴力或暴力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案例三 劝同案人员自首 法院认定为立功改判

  2006年8月22日,被告人朱某和女友在内江市东坝街一烧饼店内与李某发生口角,朱某遂邀约被告人彭某帮忙,二人持刀致李某重伤后逃离现场。2008年12月,朱某因打牌与人发生纠纷,遂邀约彭某及郑某等4人将对方左下肢等处砍成重伤。朱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给彭某说找他有事,要他到东兴区国贸大厦(东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公室)来。彭某来后被公安人员控制。

  内江市东兴区法院认为:朱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彭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去年10月,一审法院以朱某、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朱某、彭某均不服,向内江市中院提起抗诉、上诉。内江市中院认为:彭某接到朱某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自首情节成立,可从轻处罚。法院二审以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谢慧 汪军 省法研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示范点

  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