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5日14时犯罪嫌疑人吕华荣对郭某在其自家出租屋内实施抢劫并杀害
●2009年3月5日17时许多,吕华荣在一家珠宝店销赃
●2009年9月3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吕华荣抓获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吕华荣死刑,吕华荣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春雨 李卓阳 周婧 记者 王海涛/报道
本报讯 昨日,轰动长春的某大学女教师郭某,在出租自家房屋时被看房人杀害案二审宣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华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对被告人吕华荣的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群众举报 嫌疑人被抓获
2009年3月5日19时50分许,姜某电话报案称,在长春市红旗街东二胡同某居民楼自家准备出租的屋内,发现妻子郭某被杀死在卧室内。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案侦查,经过现场勘查、走访,分析被害人可能是在出租房屋看房时被害,遂调取了现场附近“百脑汇”商场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中显示,案发前(时间显示为2009年3月5日14时47分许)被害人与一穿蓝色大衣的男子在一起向现场方向走。公安机关确定该男子有作案嫌疑,遂向社会公布嫌疑人的截图(在监控录像中所截)。后有群众匿名举报该嫌疑人员名叫吕华荣。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确定吕华荣具有重大嫌疑。2009年9月3日凌晨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吕华荣在其暂住地绿园区春草路一居民楼内抓获。经审讯,吕华荣对抢劫杀害郭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借看房实施抢劫
吕华荣,1978年5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系长春市利民搬家公司司机。被害人郭某,殁年39岁,长春市某大学教师。与被告人吕华荣不识,被害死亡。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5日14时许,吕华荣以看房为名对郭某实施抢劫,郭某反抗,吕华荣用管钳子击打郭头部数下,抢得郭某现金200余元及一只黄金手镯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郭某系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抢劫杀人仅为2000余元
吕华荣供述:“2009年3月5日14时左右,我在虎林路看到一个出租房子的广告,就起了抢劫的念头。便以租房、看房名义,约好在红旗街百脑汇门口见面。她领着我沿百脑汇门前向东走,走了有六七百米后,上了一个居民楼的7楼。进屋后,发现屋内没有其他人。便对其实施了抢劫,那女的大声喊‘来人哪’,当时我看见窗台上有一把管钳子,就顺手抄起管钳子,使劲砸那女的头部……她不动了,我就停手了。我从她的包内翻到200元钱,又把她手腕上的黄金手镯拽了下来,我就跑了。出来后,打车到青年路北京华联超市,大约下午5点多,在超市一楼的‘香港太太珠宝店’,我把镯子卖了,店员把我名字登记了,这个镯子重10多克,以每克180元左右卖的,卖了2100元左右,卖完镯子我就跑外地去了。”
证据链条环环相扣
红旗街“百脑汇”商场的监控录像录下了案发当天被告人吕华荣与被害人郭某一起向案发现场走去的过程。录像中,被告人吕华荣和被害人郭某的着装情况及路过百脑汇门前的时间均与被告人吕华荣供述吻合,与现场勘查被害人郭某的衣着情况吻合。现场勘查中提取了一支“红梅”牌香烟烟头,经过DNA检验,该烟头上的DNA分型与被告人吕华荣血样DNA分型一致,该结论与吕华荣供述在案发现场抽过“红梅”牌香烟并将烟头扔于卧室地面一致。
吕华荣被抓获后,从其住处搜缴其作案时所穿蓝色棉大衣,并在大衣上提取了可疑血迹两处,经过DNA检验,其中一处血迹与被害人郭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法医鉴定与被告人吕华荣供述使用管钳子打击被害人头面部七八下的犯罪经过一致。青年路北京华联超市一楼“香港太太珠宝店”营业员证言证实,2009年3月5日收过吕华荣卖的一只黄金手镯,并登记了吕华荣的名字、证件号码及手机号码,该证言及登记的书证与吕华荣供述抢得被害人郭某一只黄金手镯号码相一致,并于案发当日17时许在“香港太太珠宝店”卖掉的内容一致。
吕华荣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吕华荣死刑,吕华荣不服,提出上诉,称主观上没有想杀死被害人,辩护人提出,吕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希望量刑时考虑。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吕华荣以租房、看房为名,选择单身女性抢劫,犯罪性质恶劣。在抢劫过程中持管钳子击打被害人郭某头部数下致郭某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能够认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吕华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