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群的母亲李红秀拿着土地证,对土地承包权被判无效感到困惑
已农转非十年的谢图生经法院判决拿回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拿到了承包地被征用的补偿款。
辛苦耕种同一块土地已经十年的谢文群和谢普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决无效,赣州市于都县政府颁发给他们的土地证也无效。然而,在法院判决之前,于都县岭背镇政府已向谢文群和谢普生发放了征地补偿款。
一地两补很蹊跷,在当地百姓看来,这被理解为想平息这起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经营权。而这一条款近年不断引发争议,因为农村土地属村集体所有,一个已经不属于村集体组织的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能保留?之前,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农转非后土地被重新发包
谢图生原属于都县岭背镇禾溪埠村下屋村小组村民,承包了该组老、岭脚下、坝老、几子坑和外板河边五块地,1992年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积为1.81亩。
谢东喜(时任下屋村小组组长)说,1997年和1998年间,谢图生多次找到他以及当时的村长,称不再耕种土地,不愿再交“公粮”。而表达这种意愿的背景是,谢图生全家在1997年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出了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岭背镇水头中学(后迁入于都县城贡江镇居住至今)。
8月10日,谢东喜回忆道,在村小组的一块田边大树下,谢图生曾找到他说,不想耕种其名下的土地。谢东喜曾表示土地安排不下去,没有人要,而谢图生则称如果明年(1999年)还把土地安排在其名下,还让其交“公粮”,就要打他。
“明年没收回土地我要打你”,这句话让谢东喜印象深刻。1998年,他按谢图生意愿收回了其名下土地。
谢东喜拟将收回来的土地安排到另一村民谢普生名下时,谢普生表示耕种不了这么多,于是谢东喜又将部分土地分出来重新发包给村民谢文群耕种,均签了1998年至202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此后,谢图生离开了农村,举家迁至贡江镇居住。而谢文群和谢普生获得村小组发包的土地后,在尽耕种义务的同时,也交纳了当时的“三提五统”、“三粮五款”。
征地补偿引土地承包权之争
2008年,镇政府征地修建公路,谢文群和谢普生承包的土地就在其中,两家共得到了近4万元补偿款。
在两家得到补偿款后,谢图生坚持认为,当年承包的土地并非自己自愿交回。现在他要拿回土地,要得到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
谢图生否认了当年不交“公粮”一说,称一直以来都是自己承担交纳义务,直至2001年。之后由于全家在县城居住,不便耕种承包地,便与谢文群及谢普生协商代耕。直到2008年镇政府征地补偿时,他才发现原属于自己的承包土地莫名其妙地变成了谢文群和谢普生承包经营的土地。
“组长说地是分给我们种的。”8月10日,谢文群的母亲李红秀说,她家里承包的土地是村小组发包的土地,而与原承包人谢图生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但她清楚,谢图生之前向谢东喜以及禾溪埠村时任村长要求交回土地一事,并曾多次对她说:“地现在是你们种,你们去交公粮吧。”
李红秀认为是征地补偿款让谢图生改变了当年的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属“原主”
2009年6月,谢图生将禾溪埠村下屋组及村民谢文群、谢普生分别告上法院。
谢文群及谢普生认为,他们耕种的土地都是由村小组发包的,2006年还取得了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而政府如何收回谢图生的土地与他们没有关系,谢图生不该告他们。
但在村小组看来,谢图生全家在1998年就已外迁,不属于村小组村民,无权享受土地承包权。
谢东喜称,收回土地重新发包给谢文群和谢普生耕种,也符合当时的政策。
1998年9月,于都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提到,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其个人已经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在“小调整”中集体应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
谢东喜认为,根据政府这个文件,就算谢图生当时不主动交出土地,村小组也有权收回他的土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必须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出”的规定,让谢东喜有口难言,更后悔之前没有留下任何书面的证据证明谢图生自愿交出土地。
因无法证明是谢图生自愿交出土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谢文群和谢普生与村小组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县政府发的土地证无效,谢图生仍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民对终审判决表示无奈
谢东喜叹气道,很多村民都可以作证,是谢图生农转非后主动提出不再耕种土地,那时候并不知道要提交书面申请,也未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今年4月30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谢文群和谢普生的上诉,维持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
另据了解,最高法2005年7月份曾公布一份《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称,“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为谢文群、谢普生对谢图生的土地进行了及时耕种,无法证明谢图生存在弃耕、撂荒,故许多村民对于最后的判决也觉得很无奈。
为平矛盾发两份土地补偿款
在两级法院判决之后,谢图生拿到了近4万元的补偿款,尽管此前谢文群和谢普生已经拿到了同样的补偿款。
在谢东喜以及当地村民看来,反正土地已经被征用,结果只是补偿款该给谁的问题。虽然谢文群和谢普生在这场官司中败诉,好在他们还是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款。他们认为,这是镇政府为了平息这起土地纠纷,才在发放一次补偿款后,重新再给谢图生一份。
岭背镇党委书记管伟平受访时称,既然法院判了谢图生拥有土地,那肯定要得补偿款。
管伟平介绍,当年调整土地时,是遵循谁种就给谁的原则,而当地农转非的村民远不止谢图生一例,有很多农转非的村民,当年要求交回土地,没有谁写过书面申请,而至今也没有谁来要回土地的情况,没有利益谁会来争土地。他称,是因为政府征收了土地,有了补偿款,个别村民才冲着利益而来,要回土地。
管伟平说,当时的村书记都证明,谢图生当年提出了要交出土地不再耕种。“到底是交由代耕还是向村小组交回土地,当事人心中有数。如果镇里不征收,他肯定不来要土地。”
管伟平表示,政府发放土地证给谢文群和谢普生,并不存在过错。如果确实发错了,收回来就是。
在打官司之前,镇里曾介入调解,但没有结果,才造成现在不得不一块地出两份钱的局面。管伟平称,按道理应该收回此前发放给谢文群和谢普生的补偿款,但不是说收回就能收回的,需要做思想工作,因为谢文群和谢普生在耕种过程中,也交纳了多年的“公粮”。
而对于法院判决土地证无效,管伟平称,并不是政府发错了土地证,该镇并没有将土地证发放到谢文群和谢普生手中,而是一直放在村小组,不知道他们如何拿到的土地证。
谢东喜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他称,土地证在2006年发下来后,就直接发到了村民手中,并没有上级部门人员通知扣留,相反,是根据上级要求发包土地,发放土地证到户。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法律条款
据悉,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近年来争议不断,在许多专家和村民看来,这一条款有些不合理,因为村民农转非后,人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村小组)组织,而农村土地又属村集体(村小组)组织所有,一个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村小组)组织的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何还能保留?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在调研中发现了这一规定不尽合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实显露出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他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的一项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可否收回,可依据承包方全家是否享受城镇社会保障,而不是依据是否迁入设区的市和是否转为非农业户口。
因此,早在2006的全国“两会”上,赵林中就提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不仅强调物权的稳定性,也强调对土地的充分利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财产权,并按照相关法律来处理。
文/图 记者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