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姚克勤通讯员 李鸿光
工作11年竟有849万余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日前,静安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原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徐绍敏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0万元。查获徐绍敏受贿赃款96.5万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8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处长以“顾问费”名义敛财
现年58岁的徐绍敏,于2009年2月担任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全面负责全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发放和验收工作。据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分别索取上海某微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上海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上海某科学园区发展有限公司2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以“津贴”等名义非法收受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钱财22.5万元和4万元。
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共计590余万元,另外还受贿96.5万余元,但其全家支出共计却达到1576万余元,有800余万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
行贿者说曾被暗示
在卷宗内,一位被徐绍敏“借款”40万元的公司老总说:“徐绍敏是管理专项资金审批发放的处长,我们公司每年都会申请专项资金,既然他开口借钱,也不能不给这个面子。若他故意不还钱想赖掉也没有办法。”
一位某园区领导想聘请徐绍敏担任园区顾问,徐绍敏多次暗示担任顾问一般会有车马费等报酬,该园区遂支付了“顾问费”10万元。其他几家涉案公司也纷纷指认,徐绍敏曾暗示要“津贴”。
已追缴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徐绍敏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贿赂96.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徐绍敏具有申报个人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却未如实申报,该行为已构成了隐瞒境外存款罪。另外,徐绍敏还有84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该行为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鉴于徐绍敏有立功表现,涉案三项犯罪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且检察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遂酌情作出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