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剧名角被杀案庭审激辩五大焦点问题(图)

2010/9/1 14:21:0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公诉机关举证时,出示了一份由夏兴杰写的检举材料和一份7月20日侦查机关询问孙一新的笔录。法官在询问夏兴杰时,夏再次表示“孙一新确实告诉(我)小陶阿姨如何教唆他杀人各种细节”。

受害人王少群的妻子情绪很激动。

受害人王少群的妻子情绪很激动。

  ■徽剧名角被杀案庭审直击

  看守所里得知隐秘

  对于震惊合肥的芜湖路血案犯罪嫌疑人夏兴杰来说,2010年6月25日具有特殊意义。据他自述,这一天,在他呆了几个月的看守所15号房里,来了一个叫孙一新的“新朋友”。

  夏兴杰自述时说:孙一新到号房后,看到我正在看书,便跟我借书看。看了一会后,孙突然问我,有人教唆他杀人,算不算同案犯?我告诉他算。于是,孙一新就将自己被一个叫“小陶阿姨”的人教唆、预谋杀人的事实告诉了我。我得到这个线索后,当晚便将自己知道陶某是银河命案主凶的事写了一份书面材料,递交给了看守所管教干部。

  随后的一天,夏兴杰的律师阮一文会见时获得了这个信息,立即找到管教干部询问了情况。阮一文还将这个情况通报给了警方,随后警方从看守所拿到了举报材料。

  昨天,备受关注的“徽剧名角王少群被杀案”二次开庭。此次庭审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夏兴杰检举了‘银河命案’幕后主凶的证据是否属实”展开。经过1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从今年3月8日案发至今近半年的时间里,芜湖路血案几经波折,犯罪嫌疑人夏兴杰的命运越来越令人关注。

  两名刑警当庭作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办理“夏兴杰案”与“银河命案”的警官系同一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雷警官。

  “在接到夏兴杰举报之前,我们确实没有掌握陶某犯罪事实的线索。”昨天,雷警官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雷警官详细叙述了整个办案过程,证明了上述《情况说明》中的重要事实。

  随后,包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另外一位***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让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庭审一度无法正常进行。

  警方收到重要举报

  拿到夏兴杰举报的线索之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并没有立即出动。

  “当时我们很忙,手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案件,于是耽误了好几天时间。”昨天的庭审中,雷警官承认,他们于6月28日拿到线索后,直到7月4日左右才约谈孙一新和李某某,证实了夏兴杰检举的这个线索。

  证实线索后,警方立即采取了行动,在7月8日将陶某抓获。陶某对自己指使孙一新和李某某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

  7月13日,包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了一份关于夏兴杰检举的陶萍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情况说明》里公安机关认定:“夏兴杰与孙一新交谈过程中得知银河命案雇凶主谋是陶萍后,立即向管教干部汇报并及时通知办案单位。被夏兴杰检举的陶某7月9日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交代了与孙一新、李某某共同预谋杀死张某的犯罪事实。”

  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

  实际上,在昨日开庭前,被害人王少群的亲友们就一直情绪激动,庭审中也一度冲着被告人大声控诉。“我们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王少群的哥哥伤心地告诉记者,案子横生枝节是有人蓄意而为。

  然而,站在被告席上的夏兴杰却比上一次庭审显得更加沉默和冷静。他并不大声争辩,只是按程序回答问题。

  经过庭审双方1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我们需要公正,期待公正。”走出法庭之后,王少群的亲友喊着这样的话语,围坐在法院门口,不愿意离开。

  本报记者 袁星红/文 卞世鹏/图

  律师拿到重要证据

  据了解,夏兴杰当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公安机关也以故意伤害罪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但后来公诉方改以故意杀人罪将夏兴杰起诉到法院,这让夏兴杰的律师阮一文压力颇大。然而,阮一文开庭前一天意外得到这份《情况说明》,让他看到了转机。

  “这是一份重要证据,我立即将它递交到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检察院。”阮一文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举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嫌疑人属于重大立功,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庭审激辩五大焦点问题

  孙一新为何刚好转号房?

  公诉机关举证时,出示了一份7月20日侦查机关询问孙一新的笔录。在这份笔录中,孙一新供述自己与夏兴杰的认识过程:“我是6月13日因故意杀人被逮捕,关押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6号房,6月25日更换到15号房,然后就认识了夏兴杰。”

  “为什么会突然转号房?”“为何一转号房就会说自己的案情?”……在庭审现场,原告律师提出一连串问题。原告律师认为,孙一新被抓获后,警方曾经多次提审过他,曾经问过孙一新“陶某是否参与该案?”孙一新都没有承认,为何会把这么重大的秘密告诉认识不到一天的夏兴杰。

  ***是否应该回避案件?

  昨天上午10时许,庭审关键证人——承办该案的包河公安分局两名***先后出庭作证。两名证人先后出现,再次让受害人的家属情绪起了波动。

  “两件命案,同一组办案***,并且出现了一个被告检举另一个被告的情况,办案***本应该申请回避的,但是他们没有,这本身就是一种程序违法的行为。”原告律师在庭上多次就此发出疑问。

  对此,包河公安分局出庭作证的雷警官承认,这两起案件确实是由他和另外两名同事承办的,这是上级的工作安排,自己不能决定。在夏兴杰检举一事发生后,他也曾向包河公安分局领导进行过汇报,没有申请回避,办案都是按照程序合法进行的。

  昨天“徽剧名角王少群被杀案”二次开庭,针对“犯罪嫌疑人夏兴杰检举了‘银河命案’幕后主凶的证据是否属实”,展开了一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主要围绕以下五个焦点问题展开。

  孙一新究竟说了些什么?

  公诉机关举证时,出示了一份由夏兴杰写的检举材料和一份7月20日侦查机关询问孙一新的笔录。在这份检举材料中,夏兴杰称,“孙一新告诉我‘小陶阿姨’参与‘银河命案’的细节”。在孙一新询问笔录中,孙一新表示自己只是向夏兴杰借了一本法律书看,看到上面有“教唆杀人”的案例后,想到陶某应该也犯罪了,于是咨询了夏兴杰。

  这组证据引起原告律师的注意。原告律师称,这两种说法自相矛盾,孙一新说他只是咨询了夏兴杰,并没有说出案情,也没说出陶某的名字。而夏兴杰在检举材料中,却写出整个案情。夏兴杰是如何知道案情,并写在检举信上的呢?“我觉得这组证据真实性值得怀疑。”原告律师说。

  法官在询问夏兴杰时,夏再次表示“孙一新确实告诉(我)小陶阿姨如何教唆他杀人各种细节”。

  是否要第三方介入调查?

  据了解,该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夏兴杰在法庭陈述其检举“银河命案”经过时,很多人都对这一检举表示质疑。随后,合肥市检察院针对此证据展开认真调查。

  昨天,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将调查后得到的“夏兴杰检举信”“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包河区刑警大队对陶某的拘留证和包河区检察院的逮捕证”等一系列证据一一举证。

  “我对这几组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都表示怀疑,希望能公布调查过程。”原告律师表示,此案影响很大,希望能有第三方机构来展开调查,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平公正。

  本报记者 袁星红

  陶某涉案之前是否掌握?

  公诉机关在举证时,出示了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的最后一段提到,在接到夏兴杰举报之前,公安部门并不掌握“银河命案”主犯陶某的犯罪事实。

  昨天上午,出庭作证的两名***在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时,也做出与此相同的陈述。不过,同时也承认警方曾经接触过陶某。

  这种说法引起原告律师的异议。他质疑说,6月13日,孙一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面对警方询问时,就已经提到陶某,而且警方已经接触过陶某,这可以证明陶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早就已经掌握,夏兴杰检举不存在立功。

  主审法官随后也针对此问题询问了出庭作证的雷警官。雷警官说,他们案发时确实接触过陶某,因为陶某与孙一新和李某某都认识,警方作为“访问对象”对其进行接触,并没有发现陶某参与作案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