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郭某是一个金矿老板的儿子,每月上万元的零花钱都“不够花”。花钱如流水的郭某很快被社会上的“哥们儿”惦记上。郭某被“哥们儿”绑架,赎金要600万元(本报5月5日曾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赤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13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中学生露富遭绑架
16岁的郭某案发时是一名初三的学生,其父亲是一名矿主。因家境较好,郭某“月开销上万元是经常的事,出手非常大方”。
案发前几个月,主谋秦某认识了郭某,并得知其家境富裕。因为郭某经常到游戏厅玩,二人逐渐熟识起来。郭某花销太大,有一次身上没钱后,秦某还大方借给他1000元。
今年4月中旬,郭某再次提出要借钱,一向表现仗义的秦某满口答应。孰不知这时的秦某早已将郭某当成了“猎物”。
4月15日22时左右,一番精心谋划后,秦某带领三名同伙约出刚下晚自习的郭某,以取钱为由将其骗上车。车子驶出县城不久,挤在后座郭某两边的张某和孙某立马露出狰狞面孔,一人拿刀逼着,一人用胶带纸绑住郭某的双手。
四人连夜开车将郭某带到涞源县城,并将人质关进一间不住人的平房内。其间,秦某给郭某的父亲打电话,让其在两天内准备600万元钱赎人,不许报警,否则后果自负。4月16日,公安机关将郭某解救,并将四被告人先后抓获。
一审宣判
四名被告人均获刑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四被告人采取捆绑、威胁等手段索要600万元的赎金,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恐惧心理,属情节严重。
综合量刑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绑架罪成立,秦某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获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某获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孙某获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文/本报记者李媛 通讯员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