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香港人翁培华从香港来到云南玉溪探望在当地经商的弟弟,可没想到这一来却差点让她丢了命——她在玉溪市中医院输了刺五加注射液后生命垂危。所幸的是,在医生的抢救下捡回了一条命。为此,翁培华将玉溪市中医院告上了法庭。一审时,玉溪红塔区法院判决玉溪市中医院赔偿翁培华3万元,翁培华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玉溪市中医院赔偿其各种损失37万多元。昨天,玉溪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8年7月17日,翁培华突然感到腰部酸痛,她便到玉溪市中医院就诊。入院时,她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为彻底把病治好,翁培华决定住院。7月25日,医院给她注射了刺五加注射液。首次注射后,她的身体就感到明显的不适,头痛难忍、皮肤瘙痒等症状时有发生。
当翁培华把这些不良症状告知医生时医院并没有对此引起重视,更没有停止刺五加注射液的使用。第二天,院方继续为她注射了刺五加注射液,她的不良反应比头一天加重,医院仍认为她的反应属药物的正常反应。直到第三天,刺五加注射液再次注入翁培华的体内时,翁培华出现了呼吸困难、重度昏迷的现象。这时,医院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随后,翁培华转到玉溪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过24天的抢救,翁培华总算保住了生命,但她的记忆力明显减退,整天四肢无力。这次事故还令她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工作。
随后,翁培华一纸诉状将玉溪市中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7万多元的损失。翁培华认为,医院在给她注射刺五加注射液后,多次出现不良反应,而院方都没有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导致她的身体一次次遭到刺五加注射液的摧残,最终丧失了劳动力,医院方对此次事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翁培华的这次医疗事件,云南省医学会做出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认定,玉溪市中医院在为翁培华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导致翁培华出现脓毒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等症状。而出现输液不良反应后,医院未及时将涉案的“问题”药物进行送检。鉴定结论同时还认定,翁培华的人身损害与玉溪市中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院方应为这次医疗行为承担轻微责任。
今年6月9日,玉溪红塔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可了云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决医院方赔偿翁培华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翁培华不服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并支持她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昨天上午,玉溪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翁培华的代理律师罗坷表示,玉溪市中医院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将注射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的事故上报和封存这批涉案药品,继续将刺五加药品用在其他患者的身上。2008年8月9日,该医院又曾出现一例不良反应患者,8月10日,医院才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网络反映。这就说明,是医院存在失职的行为才造成翁培华遭受那么大的伤害,鉴定结论让涉案的玉溪市中医院在“翁培华事件”中承担轻微责任,这有违公正。
罗律师认为,患者注射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病变,院方竟然解释是自然病变。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方有责任和义务封存涉案药品,将不良反应情况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
医院方的代表称,事件发生后,医院已及时在网上发布消息,为翁培华注射的刺五加属哪个批次,时间长了记不清了。院方认为,他们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经过及相关事实没有意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本案的适用依据,医院愿意在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方面尊重法院的判决。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王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