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挪用公款近800万借给朋友获刑5年半

2010/9/17 13:05:2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为帮助他人成立公司注册验资,竟把集体所有的钱款挪用借出,甚至还把职工集资的钱款也借了出去,这个“热心人”就是合肥市肥东县原供销社主任王峰。2008年初,县供销社和个体建筑老板王某某,拟共同出资成立安徽省肥东县泰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置业公司”),进x.f地产开发。

漫画。晨报图形 朱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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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他人成立公司注册验资,竟把集体所有的钱款挪用借出,甚至还把职工集资的钱款也借了出去,这个“热心人”就是合肥市肥东县原供销社主任王峰。2010年7月9日,肥东县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峰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王峰不服,遂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5日下午,此案在合肥市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宣判。

  朋友创业—— 他挪用集体钱款90万

  县供销社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而王峰是肥东县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007年4月,县供销社出资成立了泰昌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泰昌资产公司”),王峰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但该公司没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由县供销社直接管理,与县供销社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008年初,县供销社和个体建筑老板王某某,拟共同出资成立安徽省肥东县泰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置业公司”),进x.f地产开发。

  2008年3月3日,泰昌资产公司投入注册资金360万元,占60%股份,王某某个人需投入注册资金150万元,尚缺注册资金90万元。

  为凑齐注册资金,2008年3月4日,王某某要王峰帮他从县供销社借90万元用于注册验资,还出具了借条,于是王峰个人安排县供销社财务科科长张某某,从泰昌资产公司账上转了90万元到王某某的个人存折上,王某某随即取出,于2008年3月4日缴到泰昌置业公司设在某银行的临时账户,从而通过了注册验资。

  2008年5月5日,泰昌置业公司转款90万元至泰昌资产公司,用于归还王某某的借款。

  朋友开口—— 他又挪集资钱款115万

  2009年年初,为给职工增加福利,县供销社本着自愿原则进行集资,并按月付一定的利息。至同年2月底,泰昌资产公司开具收取了供销社机关人员115万元集资款。

  王某某听说此事后,找到了张某某和供销社纪委副书记郑某某提出借这笔钱,请张某某和郑某某找王峰说说。二人随后找到王峰建议此款借出,王峰表示同意后,安排张某某办理借款事宜。为此,王某某出具了借款115万元的借条,并承诺了归还日期和年利息。

  案发后,王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将115万元的本金、利息归还。

  2009年3月3日,王峰代表泰昌置业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工程承包协议”,将泰昌置业公司通过招标、拍卖的土地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给王某某个人承包经营,由王某某个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投资、承建销售、办证等一切事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允许王某某对外经营时使用泰昌公司的名义。

  朋友有难—— 他再次挪用590万

  2009年8月,王某某向肥东县建筑业管理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建筑业管理局要求泰昌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不能低于500万元。

  为筹集资金,王某某找到王峰,要王峰帮他从供销社借490万元周转金,王峰又同意了。

  2009年8月19日,王某某把钱还给了泰昌资产公司。

  2009年1月,又一叫王某武的朋友拟成立肥东县凤武农资有限公司,需要注册资金100万元,找王峰帮忙解决资金问题,王峰从泰昌资产公司借100万元给王某武使用。2009年2月10日,王某武将100万元归还。

  被告辩称—— 挪的不是公款是资金

  肥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峰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795万元借给王某某、王某武二人,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判决后王峰不服,认为自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其挪用的是集体单位的钱款,应依法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而决定将泰昌管理公司的490万元,转至泰昌置业公司的账上用于验资,并未改变此款的性质,另一笔115万元是职工的集资款,因此公诉机关不应将这两笔钱款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之内,遂上诉至合肥市中院。

  合中法 本报记者 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