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涛
远在加拿大留学的小侯因航班延误转机后又碰上航空管制,错过从北京飞往加拿大多伦多航班,在北京滞留一周后赶到学校,又因迟到未分到宿舍,被迫高价在外租房。为此,他今年寒假回到深圳后,一纸诉状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深航)告上法庭。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深航赔偿小侯5400元。深航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二审。
留学生:航班延误错过开学导致租房费大增
21岁的小侯在加拿大一所大学留学,2009年3月,他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预订了多伦多往返北京的机票,其中预订的北京飞回多伦多的机票时间为2009年9月2日下午6点整。回到深圳后,他向深航预订了2009年9月2日中午12点从深圳飞往北京的机票。当天,小侯一早就赶往机场,直到托运行李时,才得知这趟航班因机械故障已经取消,于是迅速办理改签手续,改乘中午1点航班飞往北京。谁想,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下午2点40分才起飞,致使小侯最终错过由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他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查询得知,北京飞往加拿大的航班要到9月26日才有座位,可是他9月6日开学,时间仓促紧张,无法拖延等候,他只好住在机场附近,每天去机场查询有无飞往多伦多的退票,然而7天下来都没有任何结果。后来,在机场帮助下,他于9月8日从北京飞往香港,搭乘9月9日从香港飞往多伦多的班机,赶赴学校所在地蒙克顿。到校后,又因迟到申请不到学校宿舍,在校外租房,费用大大增加。
今年寒假小侯回到深圳后,将深航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8061元。
深航:因机械故障取消航班
案件一审时,深航答辩称,该公司因为安全进行飞机航前检查,发现机械故障及时通知原告航班取消的信息,且作了解释工作。由于原告购买的机票是特价票,是不能签转的,这是原告在购买机票时就已经知晓的,应承担不得签转、不得退票的风险,在航班因机械故障临时取消的情况下,深航尽最大责任改签到其他航班,且支付了机票的差价。改签航班因空中管制延误,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是无法预见的。此外,对于原告损失的数额是不可预见的,在合同法上是不予支持的。
一审:赔偿机票损失5400元
今年5月18日,宝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原告购得被告机票,双方建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用航空法》,在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航空公司应当及时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告诉旅客。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航班。在航班延误发生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二是补救义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延迟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等。
本案涉及被告取消的航班是机械故障原因,被告不能完全免责。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被告得知原告已订好机票去多伦多等情况后就能预见:如果原告不能及时赶到飞往多伦多的航班,原告所订该航班的机票作废后发生的票款损失。被告为其办理改签手续,为此,被告支付了504.4元的差价,属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然而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下午2点40分才起飞,致使原告最终错过原定6点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说明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至于原告其他损失,被告依法不予赔偿。考虑原告未提供其往返多伦多的票价,本案酌情由被告赔偿5400元。
二审:双方有望达成调解
深航上诉认为,一审对被上诉人小侯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的数额未查明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在这一事件中,小侯需转乘国际航班,却未充分预留时间,自身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未提起小侯的过错。同时,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错误。
二审主审法官当庭主持双方调解,被上诉人小侯的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调解,上诉人深航的代理人表示须向公司领导请示才能答复,法官遂宣布休庭。